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四川开放大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订)、《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教职成〔2016〕2号)、《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四川开放大学改革发展方案》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成立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
第二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是在四川开放大学校长领导下,对全省开大系统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研究、规划、指导、监督、评估考核以及论证的专家组织,是学校质量管理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旨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主体工作和重要环节加以指导、调节和完善,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成员
第四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四川开放大学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市(州、行业)开大电大主要领导和四川开放大学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为质量保证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四川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具体人选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因健康、年龄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可提出申请,也可由主任根据需要提请委员会会议进行调整。
第七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法规,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和开放教育教学特点,有较高的教学管理水平、教学研究及评价评估能力;
(二)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能深入实际,工作扎实,责任心强,廉洁自律;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本人愿意且有能力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可临时从政府、行业企业中聘请相关专家,作为某一项工作的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可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各市(州、行业)开大电大可根据教学工作及质量管理的需要组建相应的质量管理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接受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领导和工作指导,其成员、职责、工作方式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细则,报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规划,制定审议质量保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的建设,审定质量监控与保证方案,审议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三)督察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协调质量保证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进的落实;对有关教育教学质量改革及制度等进行评估;对教学运行进行督察,对质量监控结果进行审定分析;对学校质量管理的案例和管理制度进行评比;
(四)指导开展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质量的追踪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反馈;
(五)指导开展质量改进跟踪检查、质量改进效果评价;
(六)办理学校委托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决议方为有效。质量保证委员会主任对会议的决议有提请复议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和发布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章 委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应遵守质量保证委员会章程,按章程规定的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一)对于涉及教育教学质量的重大项目和方案拥有知情 权、建议权和审议权;
(二)对于涉及教育教学质量的重大事项拥有投票表决权;
(三)对于涉及教育教学质量各个方面和环节的工作拥有监督权;
(四)对于校外或退休委员,有获得相应工作报酬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按时参加质量保证委员会的会议;
(二)承担并完成质量保证委员会安排的相应工作;
(三)对于涉及敏感及重大问题的事项,应履行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涉及自身或亲属利益的事项,应履行回避的义务。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经费由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四川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严格执行四川开放大学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四川开放大学的财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中如有与上级文件和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质量保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29日